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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前如何查询?

作者:岳阳耀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0 08:08:33

商标查询能够帮助你查找到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或者是近似商标等,能够有效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建议你商标查询时,进行人工查询,人工会帮助你查询是否具有显著性、人否符合商标法。关于岳阳商标注册查询的意义,商标注册网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有两条途径:一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查询。二是到商标局进行查询,任何人都可以登陆到商标局官网进行查询。

商标注册查询有哪些意义?

1、可以帮助申请人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经营风险;

2、发现抢注的注册商标。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

3、探明注册商标的障碍。商标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4、了解注册商标的进展。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进展情况,做到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心中有数。

随着年轻人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业,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创业的艰难不是资金的筹备,不是产品的销售,而是公司创立初期关于繁琐的公司注册手续。相信很多人都曾经为了这个问题而苦恼,今天就让公司注册代理来讲解一下,该如何解决这些麻烦。现在在公司注册领域建立了很多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这样的机构,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很多的创立初期的公司度过了很艰难的手续繁琐期,我们可以找到专业的公司注册的顾问,帮助自己进行公司注册时候的规划。在我们能够解决自己关于注册时候的问题,知道了材料应该如何准备,在筹备公司的时候就会少麻烦很多了。那么,这样的公司我们应该如何进行选择呢?

公司注册代理机构提醒大家,在选择时,首先我们在选择的时候,不必要非要重视公司的规模,而是要检查法人的资质以及工作的时间长短,工作时间长,客户来源广泛,我们就能够相信这个公司是有充足的经验的,因此公司注册是不是很麻烦的问题,在这些公司的操作中,就会变得得心应手。

小型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起步阶段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为薄弱,选择租金高的写字楼作为注册地址势必增加企业成本。注册公司小编建议小型创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合法的企业孵化器、青年创业园经认定的集中办公区等成本较低且适合小型企业发展环境的地址作为企业创立初期的经营场所。

那么,注册公司代办小编为您介绍下选择经营场所的注意事项:对一个新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住所(经营场所)很重要,既要成本低,还要方便做买卖,最好还能享受点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就是说这个房屋必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简单地说就是“权属明确,用途一致”。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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